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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销假制度
一、 建立职工工作考勤制度,不得无故旷工,凡无故旷工者,旷工一天,扣发两天工资,上班不得迟到,迟到两次每次超过15分钟以上者,作旷工处理;下班不得早退,上班期间有事外出必须请假,批准后方可离开,否则作旷工处理;请假人员归队后,应及时销假,凡请假延期不归者,作旷工处理。
二、 各部门负责人(包括各大队正副大队长、办公室工作人员)因私事、因病需要请假的,必须认真填写请假单,二天以内的报分管的公司领导批准,三天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批准;员工需要请假的,《请假申请单》必须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。属事假的,假期内不计发工资;属病假(持有区级医院的证明),婚假、产假、年资假等法定假的,其假期内的工资按基本工资计发。
三、 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的,必须认真填写《出差呈批表》,交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,方可外出,否则以旷工论处。
四、 保安员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,确因有事要外出的,须经分队长同意,并在《外出登记表》上登记清楚后方可外出,但外出时一律不准携带公用装备。
保安培训中心
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